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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行為,完善行政決策機制,提高行政決策質量,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西省縣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關于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項決策程序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重大行政決策范圍
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1.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涉及重大資金和其他政策支持的文件等;
2.編制和修改各類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和公共服務總體規劃,主要包括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各類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和專業規劃等;
3.使用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年度重大項目投資計劃、新增政府投資1000萬元以上項目、動用預備費中單個金額200萬元以上項目、動用縣政府業務歸口管理的大型項目經費單個金額200萬元以上項目等;
4.處置重大國有資產、優化國有資產配置,主要包括行政事業單位購置、出租、出借、處置土地、房屋、車輛等單項100萬元以上重要資產以及其他資產,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劃轉為企業國有資產,一、二類企業的設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破產、解散、重組以及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處置等;
5.開發利用重大自然資源,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總體規劃、土地(房屋)征收的范圍及補償標準、土地(礦產資源)儲備和出讓以及改變土地性質用途等;
6.制定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調整水(含污水處理)、氣、公共交通、城市生活垃圾等關系民生的重大價格;
7.制定地方性政府債務重大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地方性政府債務的舉債、管理、使用、償還和風險管控等;
8.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主要包括機構改革、行政審批及處罰事項調整、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
9.其他需要政府決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項。
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1.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項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1)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項決策建議,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縣長確定;
(2)縣政府分管領導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項決策建議,報縣長確定;
(3)縣長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項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4)貫徹落實市政府、縣委或者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的實施意見,由縣長確定后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5)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項決策建議,由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縣長確定;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行政事項需要政府決策的,可以向政府提出決策建議;縣政府辦公室應當在審查后將合理的建議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縣長確定。
決策承辦部門依照法定職權確定或者由縣長指定。
2.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決策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3.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以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外,決策工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序規定:
(1)對有關決策事項中直接涉及相關群體切身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應當組織公眾參與;
(2)對決策事項中專業性較強的問題,組織專家論證;
(3)對有關決策事項中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等方面且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組織風險評估。
(4)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5)決策方案經合法性審查后,由縣人民政府集體討論決定。
4.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的組織工作由決策承辦部門負責,根據具體情況,相關工作可以一并開展。
5.決策草案中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的,可以召開聽證會。聽證會由決策承辦部門作為聽證機關,聽證程序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6.合法性審查工作由決策承辦部門的法制機構(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初審后,由縣司法局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7.提請縣政府審議的決策草案,應當同時報送決策草案的說明材料。
說明材料應當反映下列內容:
(1)基本情況;
(2)決策依據;
(3)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4)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5)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6)合法性審查意見;
(7)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8.決策草案應當由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集體討論,并邀請縣政府法律顧問列席會議。涉及重大民生問題、社會關注度高的,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相關方代表列席會議。
9.縣人民政府討論決策草案,由縣長或者其委托的縣人民政府領導主持進行,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會議主持人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擱置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會議主持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
10.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記錄會議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須特別載明,并形成重大行政事項決策會議紀要或會議專項記錄,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常務副縣長、縣長簽發。
11.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縣委請示報告。需要報縣委或者市政府批準的,按有關程序辦理。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項決策依法應當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12.縣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項決策后,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便于公眾知曉,接受社會監督。
三、重大行政決策后管理
1.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項決策的具體要求,制定決策執行方案,明確主管領導責任、具體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項決策,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2.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應當經常了解決策執行單位落實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項決策的有關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多位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且問題復雜的,可以提請縣長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
3.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考核等工作,應當采取催辦督查、專項督查、實地督查、跟蹤督查等方式,了解和掌握決策執行的情況、進度和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工作報告。
4.決策執行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項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報告。
5.建立縣人民政府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制度,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決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6.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項決策決定的調整適用重大行政事項決策的決定程序。但在緊急情況下,如不即時調整可能給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縣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