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府辦字〔2022〕64號
靖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靖安縣辦理城鎮遷往農村
落戶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研究,現將《靖安縣辦理城鎮遷往農村落戶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靖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靖安縣辦理城鎮遷往農村落戶管理規定(試行)
《江西省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定》于2022年3月1日施行,對原《江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城鎮遷往農村落戶規定進行了修改。為規范我縣城鎮人口遷往農村落戶的有序進行,促進城鎮與鄉村人口的雙向流動,根據《江西省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定》第一百零九條中的五種城鎮人口遷往農村落戶的情形,特制定本實施規定。
一、對少數原來從農村遷往城鎮落戶,但在城鎮無生活基礎,在農村實際居住生活的人員或下崗的城鎮職工,本人要求從城鎮遷回農村落戶的,經當地鄉(鎮)和行政村同意,可以憑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鎮地區無住房證明、當地鄉(鎮)和行政村同意證明,將戶口遷回農村原籍落戶。
1.申請城鎮遷往農村落戶的人員必須全部符合下列條件。
(1)以前是農業戶口的農轉非人員。
(2)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鎮無房。
(3)無固定工作單位(非公職人員)或下崗城鎮職工。
(4)實際居住在農村的。
2.下列人員不得申請辦理城鎮遷往農村。
(1)出生以來就登記為非農業戶口的人員(未成年人除外)。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及其配偶、退休干部職工。
(3)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鎮有房的人員。
3.符合申請條件的城鎮家庭戶,辦理遷往農村落戶,原則上必須整戶辦理遷移手續。
4.辦理程序。
(1)申請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鎮的無房證明、居民戶口簿,到申請遷入地派出所申請戶口從城鎮遷往農村。
(2)申請遷入地派出所進行資格預審。
①上網查是否為農轉非人員;②查是否屬于公職人員(提供社保繳納查詢證明);③在城區是否有房產(提供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鎮無房的查詢證明)。
(3)申請人簽訂《城鎮遷往農村落戶承諾書》,《承諾書》的內容為:
本人承諾:本人為農轉非人員,無固定工作單位,不是國家公職人員,也不是國家公職退休人員。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鎮無房。如有虛假,一經發現本人同意取消申辦資格,已辦戶口遷回原址。承諾人員簽字。
(4)申請遷入地派出所發《城鎮遷往農村審批表》
(5)申請人到村、組、鄉(鎮)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
(6)申請人到派出所簽署意見。派出所審查是否符合申辦條件,駐村民警進行入戶調查,并出具入戶調查報告(報告內容包含:申請人原來是否為農業人員,有無固定工作單位,是否為國家公職人員或國家公職退休人員,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鎮有無房產,是否實際居住在農村。)
(7)派出所民警將材料收集上報公安局戶政大隊、分管局領導辦理審批手續。
二、已注銷戶口且原籍為農村地區的退役軍人,未在城鎮安置就業的,可以由本人申請,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的落戶證明和軍隊出具的退役證明在原籍恢復登記戶口。
辦理所需材料:
1.戶口申請表
2.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的落戶證明。
3.軍隊出具的退役證明。
4.原農村戶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派出所打印的原農村戶籍常住人口詳細表。
6.派出所駐村民警簽名的調查報告。
三、戶口登記在學校所在地的原籍為農村地區的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畢業2年內,在農村實際居住生活或者就業創業的,可由本人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憑《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將戶口遷回原籍戶口所在地。
辦理所需材料:
1.戶口申請表。
2.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大中專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
4.大中專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發放的《戶口遷移證》。
5.遷入地派出所打印的原農村戶籍常住人口詳細表。
6.派出所駐村民警簽名的調查報告。
四、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村地區戶口且夫妻雙方均在農村實際居住生活的,申請夫妻投靠(非公職人員),將戶口遷入農村地區的,可以由本人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憑結婚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材料辦理戶口遷入。
辦理所需材料:
1.戶口申請表。
2.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遷移人非公職人員查詢證明(提供社保繳納查詢證明)。
4.經村、組、鄉(鎮)簽署意見的《城鎮遷往農村審批表》。
5.派出所駐村民警簽名的不屬于國家公職人員或國家公職退休人員,在農村實際居住生活的調查報告。
五、原籍為農村的離婚子女,回原籍農村實際居住生活的,可以由本人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憑離婚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材料遷回原籍戶口所在地。
辦理所需材料:
1.戶口申請表。
2.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離婚證。
3.遷移人非公職人員查詢證明(提供社保繳納查詢證明)。
4.經村、組、鄉(鎮)簽署意見的《城鎮遷往農村審批表》。
5.派出所駐村民警簽名的不屬于國家公職人員或國家公職退休人員,在農村實際居住生活的調查報告。
六、法律責任
在辦理城鎮遷往農村落戶的申報、受理、審批的過程中,發現當事人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事、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受理與審批的工作人員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不予辦理的,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違法規定予以辦理的,分別根據《江西省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定》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黨員干部違反廉潔紀律、工作紀律違法違規辦理的,同時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本規定自2022年10月10日起實施。
附件:1.辦理城鎮遷往農村落戶的承諾書
2.征求村民小組同意城鎮遷農村落戶情況表
3.辦理城鎮遷往農村審批表
附件1
辦理城鎮遷往農村落戶的承諾書
本人承諾:本人為農轉非人員,無固定工作單位,不是國家公職人員,也不是國家公職退休人員,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鎮無房。如有虛假,一經發現本人同意取消申辦資格,已辦戶口遷回原址。
承諾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代辦人承諾:以上承諾內容真實。
代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征求村民小組同意城鎮遷農村落戶情況表
村 組共有 戶 人,經我村小組村民大會討論,一致同意 家共 人( 、 、 、 、 )遷回我組落戶。
村民小組長簽名:
(蓋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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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簽名 (按手印) |
手機號碼 |
戶主簽名 (按手印) |
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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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辦理城鎮遷往農村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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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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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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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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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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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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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戶人員 |
關系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戶口所在地 |
落戶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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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由 |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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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組長意見: 簽名(公章): 年 月 日 |
村委主任意見: 簽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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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領導意見: 簽名(公章): 年 月 日 |
派出所所長意見: 簽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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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戶政大隊意見: 簽名(公章): 年 月 日 |
公安局領導意見: 簽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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