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府辦字〔2022〕63號
靖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靖安縣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研究,現將《靖安縣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靖安縣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供水管理,規范供水用水活動,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根據《江西省農村供水條例》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統籌領導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作,制定相關政策措施,依法保護供水經營者和用水戶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供水事業發展,逐步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
堅持屬地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為農村飲水安全的主體責任,負責農飲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養護,建立長效管護機制,全面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各村(居)委會應當按照要求做好農村供水相關工作。
第三條 縣水利局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的水量、用水方便度和供水保證率,負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水安全的行業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縣衛健委負責農村飲水安全水質,供水衛生監督、飲水安全宣傳、水質檢測評定工作及農飲工程規范消毒專業化指導;
縣發改委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規劃和審批,農村水價的定價批復;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扶持資金;
縣生態環境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定,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縣教體局負責農村中小學校校內的供水安全;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農飲工程建設用地及規劃;
縣市監局負責供水水價的監管;
縣審計局負責對政府投入的資金、水費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縣住建局屬行業監管配合單位,縣自來水公司作為全縣城鄉供水一體化建設的實施主體和供水單位,負責全縣城鄉供水一體化建設的工程實施和集中供水工程的維修養護及供水保障全覆蓋技術服務。
第四條 農村供水發展規劃應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與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和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規劃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水源,優先建設規模化供水工程,優先解決用地、優惠用水用電。
第五條 在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生產廠區以及凈水、配水等設施,周邊30米范圍內,禁止開展挖溝(坑、井)、采石、取土、堆渣、爆破、打樁、頂進等可能損毀、破壞農村供水工程及設施的活動,禁止堆放垃圾,禁止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及其他影響水質的生活生產設施。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負責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的運行與管理,在工程設施周邊設置工程公示牌,明確工程名稱和管理責任人。
農飲工程管理責任人要做到定期巡查,堅持每月不少于1次,并依照縣水利局的行業指導,建立《巡查臺賬》。
第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集中供水工程飲用水源地進行保護,加強工程現場的安全管理與環境衛生,設置安全圍擋,對工程周邊不少于1米范圍內的場地進行平整硬化,確保無雜草、雜物,保障供水水源安全;
對于分散供水工程,村(居)委會應加強村規民約,做好對山泉水或地下水等分散式供水工程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八條 規模化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做好水質檢測工作,確保供水水質安全達標;全縣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由縣疾控中心負責,原則上每年進行不少于1次的飲用水水質檢測。
第九條 為保障農飲工程水質安全,全縣所有農飲工程均須安裝消毒設備,管理責任人應當做好定期規范加藥消毒(每月不少于1次),做好消毒設施的管理保護工作,確保消毒設備正常運行,保障供水水質安全;同時,定期進行工程周邊環境整治,確保無雜草雜物,并依照縣水利局的行業指導,建立農飲工程《管護臺賬》《消毒臺賬》。
第十條 為解決季節性或突發性缺水問題,各鄉鎮、村(居)委會應參照《靖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靖安縣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預案>的通知》(靖府辦發〔2020〕7號)文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可操作性的《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預案》,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準備應急救援設施、組織應急預案演練,預防突發狀況,切實保障農村供水。
第十一條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連續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供水單位應向縣水利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第十二條 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生活用水與生產用水實行分類計價。農村生活用水水價,應當根據供水成本、費用等變化,并考慮用水戶的承受能力,由縣發改委依照相關程序,適時進行合理的調整。農村生產用水水價,按照國家和江西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三條 用水戶應當節約用水,并遵守以下規定:
(1)按時繳納水費;
(2)不得破壞消毒設施,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3)不得盜用供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
(4)不得在集中式供水工程公共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安裝影響正常供水的其他設施。
第十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供水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及法律責任的,由縣水利局依照《江西省農村供水條例》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納入年度高質量考核(百分制),由縣水利局負責督查考核。
(1)運行管理30分。集中供水未安裝消毒設備的,1處扣5分,消毒設備運行不正常的,1處扣5分,村級未規范建立農飲工程《消毒臺賬》的,1處扣5分;水質未檢測或檢測不達標且未整改的,1處扣5分;未按規定完成農飲工程定價收費的,1處扣5分;未按計劃規范完成年度維養項目的,1處扣5分;
(2)管護機制30分。未規范建立脫貧戶《飲水安全評價表》的,1戶扣2分;各鄉鎮、村(居)委會未建立脫貧戶和“三類人員”《農村飲水安全臺賬》的,1處扣5分;未規范建立飲水安全《管護臺賬》的,1處扣5分;村級未建立農飲工程長效管護機制的,1個扣5分;農飲工程周邊環境臟亂差的,1處扣10分;
(3)飲水安全檢查40分。在各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檢查中,發現問題被通報的,省級的1次扣20分,市級的1次扣10分,縣級的1次扣5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靖安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