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14號)等法律法規規定,靖安縣人民政府組織各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靖安縣飲用水源保護地生態公益林場拆遷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進行論證并于2022年6月29日在征收范圍內通告并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為30日。
現征求意見期限屆滿,在征求意見期間內,針對《靖安縣飲用水源保護地生態公益林場拆遷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收到由林業局提交的匯集了其他被征收人意見的書面反饋意見1份。現將被征收人反饋的意見和修改情況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人反饋意見情況
1.私房住宅的征收補償中,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實行1:1調換。“(2)價格規定:從戶型設計上考慮,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1調換后,超出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按房源安置點的市場價進行購買。”建議修改為“(2)價格規定:從戶型設計上考慮,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1調換后,超出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0㎡以外的部分按房源安置點的市場價進行購買。”
2.要求將附屬廚房納入住房面積一起計為主房面積;
3.原林業車隊所有的一棟宿舍樓,因鑒定為危房,未將產權出售給職工,僅分配給職工作為儲藏室使用,要求給予使用人購房安置指標;
4.解決高齡老人的過渡房源問題;
5.職工只參與了1992年第一次房改,未參加1998年第二次房改登記,只擁有65%的產權的房改房,要求按全產權予以征收的問題;
6.提高臨時安置補償費的標準,建議由原每月500元/戶(70歲及以上每月600元/戶)調整為每月900元/戶(70歲及以上每月1000元/戶)。
二、意見采納及方案修改情況
針對上述反饋的意見,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對部分意見予以采納并對《靖安縣飲用水源保護地生態公益林場拆遷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安置補償方案”)進行修改。意見采納及方案修改情況如下:
(一)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1調換后,超出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0㎡以外的部分按房源安置點的市場價進行購買的意見
本著惠民利民的原則,參照原雙溪林站的安置政策,并考慮到房屋區位等的因素,對被征收人提出的此項意見予以部分采納并作出修改。具體修改為:“從戶型設計上考慮,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1調換后,超出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30㎡以內(不含30㎡)的部分,按2000元/㎡購買;超出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30㎡-40㎡(不含40㎡)的部分按3000元/㎡購買;超出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40㎡以上的部分,按房源安置點的市場價進行購買”。
(二)要求將附屬廚房納入住房面積一起計為主房面積的意見
經調查了解,上述要求一并計為主房面積的廚房與住房是分開建設的,且廚房未進行產權登記。《安置補償方案》已規定,對于未經登記建筑及被征收的房改房面積,需由相關單位調查認定并根據調查認定結果進行補償。
據此,該意見不予采納,反映的附屬廚房將根據《安置補償方案》的規定,由有關單位調查認定后,根據調查認定的結果進行補償。
(三)原林業車隊所有的一棟宿舍樓,因鑒定為危房,未將產權出售給職工,僅分配給職工作為儲藏室使用,要求給予使用人購房安置指標的意見
經調查了解,該棟宿舍樓未房改給職工個人,現仍屬于公房。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征收補償的對象為房屋所有權人。
因現使用權人并非房屋所有權人,并非直接的安置補償對象。據此,要求給予使用人購房安置指標的意見因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采納。
(四)解決高齡老人過渡房源的意見
《安置補償方案》中已考慮被征收人臨時安置(過渡過渡)的問題,并規定一次性發放12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過渡費)。單獨為高齡老人提供過渡房源與以往的棚戶區改造政策相沖突,且對其它被征收人不公平。
據此,該意見不予采納,高齡老人臨時安置(過渡)問題按《安置補償方案》統一執行。
(五)職工只參與了1992年第一次房改,未參加1998年第二次房改登記,只擁有65%的產權的房改房,要求按全產權予以征收的意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征收補償的對象為房屋所有權人。未參加1998年第二次房改的職工僅獲得被征收房屋65%產權,無法認定其為該被征收房屋的全部產權人。
據此,該部分房屋按全產權房屋對職工進行補償與法律規定不符,本條意見不予采納。職工應取得全部房屋產權后,方可按全產權房屋進行補償。
(六)提高臨時安置補償費的標準,建議由原每月500元/戶(70歲及以上每月600元/戶)調整為每月900元/戶(70歲及以上每月1000元/戶)的意見
《安置補償方案》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系綜合考慮我縣經濟發展水平及消費水平等多種因素綜合確定的,也保持了近幾年棚改政策的延續性。
據此,本條意見不予采納,臨時安置補償費仍按《安置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執行。
2022年8月19日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