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真實、及時、有效、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未經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四條 行政機關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為依據。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的要求,結合本機關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機構、人員、程序和責任。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一)由信息產生的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四)機關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五)前四項中擬公開的內容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當送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涉及其他部門的,按照《靖安縣政府信息公開協調發布暫行規定》有關條款辦理。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以下內容的審查:
(一)對信息公開的范圍、形式、時限、程序等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對擬公開信息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時效性和安全性進行審查;
(三)擬公開信息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還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信息發布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八條 行政機關經審查發現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開:
(一)屬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信息;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或部分公開。
第九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信息發布機關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條 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已經移交國家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業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免予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生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五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對同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或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縣范圍內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進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適用本規定。
本縣范圍內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鎮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