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決策機制,擴大公眾參與度,增強決策透明度,根據《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江西省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鎮政府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各類決策事項相關會議,適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社會公眾代表,包括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利益相關方、專家學者、媒體人士以及其他公眾人員。
第三條 社會公眾代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綜合素質,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和較高的參政議政熱情;
(二)為人正直,公正無私,善于諫言,有一定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廣大群眾的意愿;
(三)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具有相應的民主政治權利。
第四條 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通過下列方式產生:
(一)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媒體人士由會議承辦單位邀請。
(二)利益相關方及其他公眾人員采取自愿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會議承辦單位委托行業組織或其他社會組織推薦。
第五條 鎮政府就以下事項召開相關會議,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為保障公共安全等,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外,應當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
(一)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等民生領域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對相關群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鎮政府確定的其他決策事項。
第六條 鎮黨政辦公室制定會議方案時,應提出是否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是否公開以及公開方式的意見,隨會議方案一同報批;之前已公開征求意見的,應一并附上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說明。
鎮黨政辦公室可以根據相關會議實際情況確定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人數,原則上不少于2人,不多于7人。
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名單由鎮黨政辦公室確定,并提前3日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議題及材料等信息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
第七條 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可以向會議承辦口塊了解所列席會議的相關決策事項情況,包括決策草案、決策依據等,享有知曉并提出建議或意見等權利。
第八條 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應按會議通知要求,按時出席會議,遵守會議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他人隱私。
第九條 鎮黨政辦公室應當客觀、全面記錄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提出的建議或意見,整理后供縣政府決策參考。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