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公證減證便民,推動落實“高效辦成一件事”,4月18日,省司法廳印發了《新增25項“最多跑一次”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在原有的120項“最多跑一次”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的基礎上新增25項,至此,全省“最多跑一次”公證事項已經達到145項。
新增25項“最多跑一次”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
一、城市房屋所有權委托(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受托人身份證明;
(三)涉及不動產處分的,自然人申辦需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辦需提交章程(協議),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四)不動產權利證明;
(五)委托書。
二、農村房屋所有權委托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受托人身份證明;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處分的,自然人申辦需提交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成員證明;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辦需提交章程(協議),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四)不動產權利證明;
(五)委托書。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委托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受托人身份證明;
(三)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處分的,自然人申辦需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辦需提交章程(協議),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四)建設用地權利證明;
(五)委托書。
四、其他不動產物權委托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受托人身份證明;
(三)涉及不動產處分的,自然人申辦需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辦需提交章程(協議),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四)財產權利證明;
(五)委托書。
五、動產物權委托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受托人身份證明;
(三)涉及動產處分的,自然人申辦需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辦需提交章程(協議),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四)動產物權證明;
(五)委托書。
六、債權委托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受托人身份證明;
(三)涉及債權處分的,自然人申辦需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辦需提交章程(協議),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四)債權憑證;
(五)委托書。
七、股權委托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受托人身份證明;
(三)涉及股權處分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辦需提交章程(協議),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四)股權憑證;
(五)委托書。
八、著作權委托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受托人身份證明;
(三)涉及著作權處分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辦需提交章程(協議),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四)著作權權利證書;
(五)委托書。
九、專利權委托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受托人身份證明;
(三)涉及專利權處分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辦需提交章程(協議),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四)專利權證書;
(五)委托書。
十、商標權委托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受托人身份證明;
(三)涉及商標權處分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辦需提交章程(協議),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四)商標權證書;
(五)委托書。
十一、原產地地理標志委托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受托人身份證明;
(三)事前經過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需提交批準文件;
(四)原產地地理標志權利證明;
(五)委托書。
十二、一般性事務委托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受托人身份證明;
(三)與事務性委托相關的證明;
(四)委托書。
十三、涉及法律事實的聲明(出生、死亡、婚姻狀況等)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與聲明的法律事實相關的證明;
(三)聲明書。
十四、公司章程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公司章程文本;
(三)發起人協議或者股東名冊;
(四)享有表決權的參會人員名冊及身份證明;
(五)會議通知(或公告)及會議文件;
(六)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需經權力機構決議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決議或者批文。
十五、委托監護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被監護人身份證明;
(三)監護權委托書;
(四)委托人、受托人、被監護人符合委托監護條件的證明。
十六、因死亡戶籍注銷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公安部門出具的因死亡戶籍注銷的證明。
十七、因遷移戶籍注銷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公安部門出具的因遷移戶籍注銷的證明。
十八、又名、別名、譯名、筆名、網名等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使用又名、別名、譯名、筆名、網名等證明。
十九、用于知識產權事務的法人資格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法人資格證明,如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
(三)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
二十、著作權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著作權利證明。
二十一、意外事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意外事件證明(評估機構對損害后果作出評估的,提交評估報告)。
二十二、離婚后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協議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男女雙方婚姻狀況證明;
(三)涉及子女撫養的,提交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及子女的身份證明;
(四)涉及財產分割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五)離婚后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協議文本。
二十三、撫養協議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被撫養人身份證明;
(三)立協議人婚姻狀況證明;
(四)立協議人、被撫養人符合撫養條件的證明;
(五)撫養協議文本。
二十四、勞動合同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原用人單位已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原勞動合同證明的,需要提交該書面證明;
(三)招聘簡章及招聘有關的規章制度;
(四)招聘需要報批或報備的,需提供人社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招聘方案和招聘計劃;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招聘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或企業管理者的,應提供招標活動的文件、記錄、或中標證明;
(五)符合招聘條件的資質證明;
(六)勞動合同文本。
二十五、解除勞動關系協議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原勞動合同或者其他用工證明;
(三)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需提供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的裁減人員方案,工會或者職工的書面意見,職工基本情況、身份信息、工作情況證明等;
(四)其他補充性證明材料;
(五)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文本。
注釋及提示
一、身份證明(一)申請人為境內法人或非法人組織:1、提供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基金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等;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的:1、境內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2、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通行證、居住證;3、臺灣居民:臺灣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居住證等;4、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5、外國國籍的自然人,提供所在國護照、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等。
二、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議、婚姻檔案、夫妻關系證明書、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等。
三、不動產權利證明: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不動產查檔資料、購房合同、契稅發票、生效裁判文書、公證書、拆遷安置協議等。
四、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載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戶口注銷證明、死亡證明,死亡醫學證明,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決書、死亡(繼承)公證書、人事檔案等。
五、親屬關系證明:生效裁判文書、公證書,戶籍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鑒定報告、婚姻狀況證明、收養登記證,村(居)委會證明、單位人事部門證明等。
六、代理人辦理公證的情形
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公證,需要代理人辦理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委托代理人辦理公證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載明因何原因委托何人辦理何事等,由委托人簽名、署具日期),如公證事項涉及財產處分、債務承擔、限制或解除權利等,委托書還需經公證。
(二)申請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委托代理人辦理公證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印章或親筆簽名)〕。
(三)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申辦公證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理,并提供具有代理資格的證明。
七、不能委托代理的情形
申辦委托、聲明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應當由申請人親自申辦,不能委托代理人辦理。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