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大隊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一條 為推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實現行政執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城管大隊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城管大隊執法人員通過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方式,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環節進行跟蹤記錄、實時留痕的活動。
文字記錄是指以紙質文件或電子文件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的方式。
音像記錄是指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的方式。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全面、客觀、及時、可追溯的原則。
第四條 城管大隊應當根據執法需要配備執法記錄儀等執法記錄和存儲設備。大隊法制股負責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通過制作執法文書對執法過程進行書面記錄的,應當符合文書制作規范的相關要求。
第六條 城管大隊各執法部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應當對申請、受理、不受理、補正等情況予以文字記錄。
第七條 城管大隊各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開展調查和行政檢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記錄:
(一)調查(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的,制作調查(詢問)筆錄等文字記錄;
(二)實施現場檢查(勘驗)的,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字記錄;
(三)實施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制作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涉案物品清單等文字記錄;
(四)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制作相應的行政執法文書予以文字記錄;
(五)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記錄。
上述文書按有關要求由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或見證人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行政檢查的,執法人員應當對具體情況予以文字記錄。
第八條 城管大隊各執法部門依法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利的,告知文書中應當載明相關事實、證據、依據、擬決定內容及依法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等內容。
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的,應當予以文字記錄。
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應當對陳述、申辯的內容及復核采納情況予以文字記錄。
第九條 城管大隊各執法部門應當對聽證的告知和申請情況、參加人員情況及聽證的時間、地點、具體內容等予以文字記錄。
第十條 城管大隊各執法部門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對機關負責人的審批意見和簽發時間予以文字記錄。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報本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城管大隊各執法部門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記錄:
(一)直接送達的,對送達、簽收情況予以文字記錄;
(二)采取其他方式送達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相應方式予以記錄。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依法強制執行的,城管大隊各執法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記錄:
(一)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制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等文字記錄;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制作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等文字記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可以不進行現場執法音像記錄: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二)情況緊急,不能進行執法記錄的;
(三)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執法記錄的。
對上述情況,執法人員應在執法和管理活動結束后及時在相應調查筆錄等材料中做出書面說明。
第十四條 在實施以下執法管理活動時應進行現場執法音像記錄。
(一)各執法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
(二)違法案件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實施先行登記保存;
(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或強制執行的;
(四)聽證程序和行政處罰決定的送達;
(五)依法責令改正的,按期對改正情況核查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的執法活動。
第十五條 對下列執法現場,執法人員必須進行全程執法音像記錄,并要求妥善保存:
(一)突發性、群體性案件;
(二)復雜案件的現場處置;
(三)現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當事人對執法提出異議并可能聽證、復議的;
(五)其他重大、復雜案件的現場處置。
第十六條 采取音像方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時,應當重點記錄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現場的環境狀況;
(二)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關證據及其主要特征;
(四)執法人員對有關人員、財物采取措施的情況;
(五)執法人員現場聽取陳述申辯、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第十七條 實行音像記錄的,由各執法部門負責存儲、保存、使用。執法人員應在執法活動結束后第一時間將現場執法音視頻記錄信息導出保存至指定存儲電腦;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后將現場執法音視頻記錄信息導出保存至指定存儲電腦。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復制、保存執法記錄信息。
第十八條 現場執法音像記錄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從存儲設備中復制調取,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制作文字說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信息,并將其復制為光盤后附卷。
第十九條 原始執法音像記錄不得剪接、刪改,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傳播渠道發布。
執法記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保密。
因工作需要調閱、復制執法記錄的,應當經大隊政策法規股審核后,報大隊負責人批準,并對查閱人、查閱事由、查閱時間等情況進行登記后,方可調閱。
第二十條 大隊政策法規股應當加強對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跟蹤指導和監督檢查,檢查情況納入年度綜合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 城管大隊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進行或不按要求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信息的;
(三)毀損、刪除、修改文字記錄或音像記錄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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