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拆遷的處罰
行政主體(責任主體):靖安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權力設定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101號令)第三十六條;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1994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994年11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發布根據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號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責任事項:1、立案責任:在巡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在城市中有影響公共場所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應及時制止(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查明當事人違法事實,相關執法分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責任: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市城管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責任:應當制作加蓋本機關印章的處罰決定書,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
7、執行責任:當場監督當事人在決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受損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7.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責任設定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
2、《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監督方式:咨詢或投訴:靖安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電話號碼(0795)4661066,地址:靖安縣石馬中路18號。
救濟途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靖安縣人民政府或者靖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