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責任主體):靖安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權力設定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101號令)第三十八條《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1994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994年11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發布,根據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號修正)第三十五條
責任事項: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違法行為或者下級相關單位上報的或其他機關移送的相關違法案件,應及時制止,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秘密。
3、審查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責任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江西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號)第十二條第二款。
監督方式:窗口咨詢或投訴:靖安縣城市管理局,電話號碼(0795)4660166,地址:靖安縣石馬中路18號。
救濟途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靖安縣人民政府或者靖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