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集全縣兒童福利領域突出問題線索的公告
為進一步提升兒童福利保障水平,切實維護兒童合法權益,不斷推進靖安縣兒童福利工作高質量發展,現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兒童福利領域突出問題線索。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集時間
2025年4月至10月。
二、征集范圍
1.對符合條件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及殘疾孤兒、殘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未納入相應的基本生活保障;
2.對符合條件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及殘疾孤兒、殘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未按“當月審批當月計發”的要求享受相應的福利補貼;
3.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保障或補貼申請,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篡改信息等手段騙取資格;
4.因兒童及其家庭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出現信息不對稱,導致多領、少領、冒領資金等問題;
5.工作人員在受理申請、審核、審批、資金發放等過程中是否存在以權謀私、虛報冒領、吃拿卡要、優親厚友、濫用職權等行為。
三、問題線索舉報受理方式
1.舉報電話:0795-7190885。撥打舉報電話時,舉報人可直接陳述問題線索。
2.來訪地址:靖安縣民政和退役軍人事務局2樓兒童福利股。
3.舉報郵箱:yumengyun@qq.com。舉報人可將詳細的問題線索、相關證據材料等以郵件形式發送至該郵箱。
四、注意事項
?反映問題需真實、客觀,盡可能提供具體時間、地點、人員及佐證材料;提倡實名反映,我們將嚴格保密舉報人信息,依法保護合法權益;對惡意誣告、捏造事實的,將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附件:靖安縣兒童福利保障政策
靖安縣民政和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5年4月24日
附件
靖安縣兒童福利保障政策
一、保障對象
(一)孤兒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1.父母雙方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兒童。
重殘: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
重病:根據當地大病、地方病等實際情況確定
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6個月以上
失聯:失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
被撤銷監護資格: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
被遣送(驅逐)出境:外籍人員與內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驅逐)出境且未履行撫養義務
2.父母一方符合上述8種情形之一,另一方死亡或失蹤的兒童。
死亡: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蹤:人民法院宣告失蹤。
(三)殘疾孤兒、殘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殘疾孤兒(殘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者0-6歲(不滿7周歲)持有殘疾評定指定醫院、縣及縣以上具備醫療診斷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殘疾診斷證明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二、保障標準(現行)
(一)基本生活補貼
1.集中養育孤兒:每人每月1940元;
2.散居孤兒:每人每月1450元;
3.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每人每月1450元。
(二)照料護理補貼?
殘疾孤兒(殘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每人每月1500元。
三、辦理程序
(一)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審批程序
1.申請。散居孤兒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由孤兒監護人(撫養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社區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機關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戶口本銷戶頁或證明,或醫院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殯儀館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火化證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兒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蹤的證明法律文書原件;
(2)孤兒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
(3)孤兒監護人(撫養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
(4)孤兒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
(5)殘疾孤兒需提供殘疾證明。
2.審核。社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人員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監護人(撫養人)和社會散居孤兒情況進行認真核實。符合發放條件的,由孤兒本人或監護人(撫養人)填寫《江西省孤兒基本生活費申報審批表》一式兩份,社區或鄉(鎮)人民政府簽署審查意見后,連同有關證明材料的復印件一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3.審批??h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審核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將審批結果函告社區或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民政部門應同時與社會散居孤兒的監護人(撫養人)簽訂孤兒養育協議,對領取、使用孤兒基本生活費以及孤兒養育狀況提出相應要求,明確監護人(撫養人)應依法履行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簽訂孤兒養育協議應征求和尊重孤兒本人意愿。孤兒監護人(撫養人)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審批程序
1.申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或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填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提出申請。
2.查驗。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部門信息比對的方式查驗兒童父母情況,作出查驗結論。無法通過部門信息比對核驗的,可由兒童本人或其監護人、親屬協助提供必要補充材料。對符合條件的,連同申報材料一并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對查驗結論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再次進行核實。為保護兒童隱私,不宜設置公示環節。
3.確認??h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及查驗結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符合條件的,認定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并當月發放基本生活補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4.終止。規定保障情形發生變化的,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或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社區。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和縣級民政部門要加強信息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終止其保障資格,并及時退出信息系統。
(轉自靖安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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