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直以來高度重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贛辦發〔2020〕34號)再次明確指出,要“完善特困對象認定辦法”。2021年,民政部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21〕43號),對特困人員認定工作進行了細化完善。
根據民政部印發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省民政廳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江西省特困人員認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報省政府同意后印發實施。
二、制定依據
《實施細則》主要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21〕43號)、《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贛辦發〔2020〕34號)以及相關法規政策制定。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分8章三十七條,主要細化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三無情形”;規定了特困人員申請受理、審核確認、動態管理以及自理能力等級認定相關事項,明確了監督檢查措施和要求。
四、特色亮點
一是扎實推進城鄉統籌。為貫徹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贛辦發〔2020〕34號),關于“推進城鄉社會救助制度統籌,加快實現救助服務均等化,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的要求。在落實省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工作領導小組2019年印發的《江西省深入推進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工作若干措施》(贛城發〔2019〕2號)部署,將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且事實上因重病等原因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城鎮困難群眾納入特困供養范圍的基礎上,取消城鄉限制,將相應的農村困難群眾也納入特困供養范圍。
二是明確規定財產要求。根據民政部文件授權,并按要求報請省政府同意,明確特困人員財產狀況不高于當地低保家庭財產狀況的有關規定;同時新增規定,特困人員因國家、社會、有關單位給予的救助金、捐贈款、慰問金等以及力所能及靈活勞動所獲小額報酬常年積攢的存款,可在復核中適當豁免。
三是統籌下放審核權限。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部署要求,將特困供養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是全面優化辦事流程。將特困供養申請材料簡化為“一證一書”,即身份證和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明確可在居住地申請特困供養。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