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25年縣城及周邊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背景
為加強縣城和周邊區域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減少空氣、噪音污染和火災、人身傷害等事故發生。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三、協調過程
前期與縣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初稿后,向余縣長、陳縣長分別進行匯報,修改完善后形成該審議稿。
四、適用范圍
本通告禁燃區內2025年全時段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五、主要內容
(一)禁燃時間
禁燃區內2025年全時段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燃區范圍
1.縣城中心城區:
(1)東至環城北路(包括鯢村、黨校、金領·翰林苑、雷公尖鄉長坪村、三櫪村、虎山分場);
(2)南至中部夢幻城紅綠燈路口(包括香田鄉香田村、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靖安院區);
(3)西至城南大道、光明路(包括春秋盛苑、雙溪花苑、雙溪花園、金領國際和苑、株樹小區);
(4)北至環城北路(包括靖安中學、藍城九嶺春風、東白源、泰豪半山、雙溪鎮馬尾山村、大橋村、曹山村)
2.工業園雷公尖區和香田新區范圍內。
3.未列入上述范圍的下列區域、場所和周邊地帶:
(1)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核心區、山林草地等重點防火區;
(2)黨政機關辦公區、軍事管理區、醫療機構、殯葬區、公墓、學校(托幼機構)、敬老院、養老院、福利院、廣播電臺、電視臺、電信、郵政、金融等單位;
(3)生產、充裝、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要求規定的范圍內;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通訊線路下方;
(5)公園、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歌舞廳等人員密集場所;
(6)客(貨)運站及橋梁、隧道等交通樞紐;
(7)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倉庫。
(三)處罰措施
1.對在禁燃區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3.對未經許可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4.對因燃放煙花爆竹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依據《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六條,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對拒絕、阻礙公安等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拒絕停止燃放、上繳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黨員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應率先垂范,不在禁燃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五)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鄉鎮、社區、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廣泛宣傳禁燃要求,春節期間等重點時段安排禁燃區巡查值守,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
(六)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禁燃有關規定,不在禁燃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鼓勵向公安機關舉報非法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公安機關舉報電話:110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