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靖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靖安縣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要求,在省政府、省自然資源廳的統一部署下,我縣開展了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制定工作。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3〕23號)《江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工作的通知》(贛自然資函〔2022〕144號)。
三、協調過程
根據省、市文件精神,經報請縣政府同意,2022年7月我局通過公開詢價方式委托江西森博土地房地產評估規劃測繪有限公司制定了《靖安縣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期間多次征求相關鄉鎮、部門意見,并于2024年3月1日召開了《靖安縣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聽證會,2024年5月28日通過網站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現已按多方意見修改到位。
四、適用范圍
凡我縣行政區域內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均適用于此標準。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青苗補償,參照本補償標準執行。
五、主要內容
1、青苗補償標準。青苗補償是指征收土地時,農作物正處在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獲,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
2、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地上附著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樓房及附屬房屋等),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如水塔、水井、道路等)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如花草樹木等)。
附件:

贛公網安備36092502000005號